日前,张家口市主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进行了调整,该市主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缴存的数额按住宅(非住宅)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%计算。同时,即日起,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一律不准代收房屋买受人缴存的维修资金;房屋买受人今后可直接到指定银行缴存维修资金。
维修资金缴存数额调整
据了解,按照新规,维修资金缴存数额进行了调整。多层住宅由原来按房价的2%缴存调整为每平方米按70元缴存;高层住宅(带电梯的多层住宅)由原来按房价的3%缴存调整为每平方米按110元缴存;非住宅(公寓、办公用房、商业用房等)由原来按房价的3%缴存调整为每平方米按130元缴存;别墅为每平方米80元;独立地下室、车库为每平方米40元。本缴存标准调整前已缴存部分维修资金的小区,继续沿用原政策规定执行;存量房(2000年1月1日后建设的小区)产权转移按新缴存标准规定执行。
开发商不准代收维修资金
为加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,维护房屋买受人合法权益,新规还规定,即日起,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一律不准代收房屋买受人缴存的维修资金,由房屋买受人直接到指定银行缴存;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张家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,计算出房屋买受人应缴存的维修资金数额,并填写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核定单》交于房屋买受人;房屋买受人持核定单到指定银行缴存维修资金后,持交款凭证、盖有银行办讫章的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核定单》、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、购房发票、购房人身份证到市住建局换取正式发票;房屋买受人凭住建(房管)部门开具的缴存维修资金专用票据,到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交房事宜;不缴存维修资金的,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。
已代收的维修资金7月30日前移交主管部门
同时,2006年10月实行维修资金制度以来,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已将房屋交付买受人、但未缴存维修资金的,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催缴并办理相关手续;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及有关单位已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,必须于今年7月30日前将维修资金全部移交到市、县(区)主管部门。被征收人(被拆迁户)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、保障性住房,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一律按新标准执行。